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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依法清理被侵占国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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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0月15日讯 黑龙江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不断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依法清理被侵占国有林地。

近年来,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特别是2014年森工林区天然林全面停止商业采伐后,打击涉林犯罪,保护林区环境资源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兴隆林区基层法院及时审结了一批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彰显了林区法院审判司法权威,体现出林区法院工作与环境资源密不可分的特色。

林区由于点多、线长、面广的自然特点,农林混居的矛盾十份突出,国有林地的确权保护成为兴隆林区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2013年以来,该院先后审结了五起林地确权案件,国有林地得到了有效保护。总结侵占林地案件具有的共同特点。一是诉讼当事人包含农村村集体;二是诉讼请求均以赔偿损失为主;三是农村村集体将国有林地错误发包。积极协商地方政府,收回被占林地。

由于历史的原因,位于兴隆林业局沙河子林场65林班约30多公顷林地长期被木兰县大贵乡农民耕种。2013年,该院多次与木兰县有关方面协商,共同请求省政府对林地的保护作出指示,后经省政府批准,被大贵乡农民耕种的土地属国有林地,全部由林业局收回。                                                                     

几年来,共审理涉林、地资源案件50件,涉案人数7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4万余元,较好地发挥了兴隆林区法院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职能作用。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还充分考虑自首的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不适用非监禁刑的前提下,减轻处罚,从宽量刑。2016年该院受理的二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赵丙志、顾迎波系案件的同案犯。

2015年2月,被告人顾迎波和被告人赵丙志商量,在顾迎波原有的参地旁再开一块参地,顾迎波载着赵丙志来到兴隆林业局曙光林场6林班32、33小班,确定了欲开垦参地的大致范围,留赵丙志一人在该施业区内放树开地,赵丙志非法采伐国有林木共计463株,其中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黄菠萝、紫椴共计42株,立木蓄积3.4449立方米。被告人赵丙志、顾迎波均系自首,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共同谋议实行犯罪,被告人顾迎波没有亲自实施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具体操作由被告人赵丙志单独实行,二被告人仍构成共同正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该院评议该案时认为二被告人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株树较大,不适宜适用缓刑,同时考虑到二被告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二被告人的量刑从宽掌握,减轻处罚。彰显了法律的教育惩罚相结合的效果。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在坚持有罪必究的前提下,适度扩大非监禁刑适用范围,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减少对抗元素,对罪行较轻、在所居住林区无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使得被告人接受教育,改过自新。(中国网 吴岳福 赵裕广 通讯员 国成)